为了这一刻,他坚持训练了24年10个月……******
11月28日
神舟十五号航天员名单中
邓清明的名字出现在其中
坚持训练24年10个月的他
终于圆梦!
在神十五航天员见面会上
邓清明说
太空不会因为故事感人就敞开怀抱
“当确定我为神舟十五号乘组时
我的内心十分平静。”
邓清明出生于1966年3月
邓清明读高中的时候
13公里的上学路,每次得走两三个小时
书包里,背着母亲自己做的干粮与咸菜
他从小就能吃苦,要吃苦
1984年6月入伍
成为一名空军战斗机飞行员
1998年,邓清明与杨利伟一起
成为入选首批航天员的14人之一
为了尽早实现梦想
他不论白天黑夜,坚持训练
然而,他却曾三次与飞天擦肩而过……
2010年
他入选成为神舟九号飞行任务备份航天员
所有考核标准
都与主份航天员一样
但最终,他遗憾落选
但他始终以正式航天员的标准要求自己
在地面按照一个手册
和航天员做一样的事情
做到哪一步就打一个钩
“作为备份的任务
不是从基地回来了,任务就结束了
我的战友安全回来了
这才是做备份的结束。”
2013年
“神十”飞行任务
因为微乎其微的分差
他再次与梦想擦肩而过
那一年,他的身体还出现了问题
在肾脏查出一块结石
然而,他却说
“已经等了16年
绝不能因为这几块小石头受影响”
经过与病魔的抗争,他的手术成功!
邓清明感慨道
“我的梦想重新又点燃了”
2016年神舟十一号任务
是他离飞天梦想最近的一次
在“神十一”最具挑战的33天模拟验证试验中
他和另一名航天员陈冬住进了
不到10平方米的密闭舱内
与外界完全隔绝
发射前一天,总指挥部召开会议
宣布由景海鹏、陈冬执行神舟十一号任务
邓清明说当时听到结果的时候
的确懵了一下
“当时什么都说不出来,停了一会儿
我转过身面对海鹏
紧紧地抱住了他
说了一句:海鹏,祝贺你!
海鹏也深情地回了一句
谢谢你,兄弟!”
截至2021年
当年第一批14名航天员中
唯一没有执行过飞天任务又仍在现役的
就是邓清明
如今56岁的他
选择继续留在航天员队伍中
和所有队友保持着同样的训练强度
神舟十五号
瞄准11月29日23时08分发射
这是邓清明的圆梦时刻
也是中国航天的圆梦时刻
致敬邓清明
也致敬中国航天事业中的每一位“邓清明”
费俊龙、邓清明、张陆
祝你们成功!
综合:央视新闻、央视网、中国新闻网、人民网
整理:焦子原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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